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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陈述稿

2009-12-26 00:18:51 来源:我


论文答辩陈述稿

论文题目:合同效力问题解析

答辩人:于柱

指导教师:梁慧星教授

一个合同从成立开始,到合同完全履行,实现当事人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直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甚至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效力仍然作用于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合同的效力既是法律赋予合同的、以维护合同的成立状态并保证合同得以履行的法律之力,也是当事人各方为实现合同的目的,主动地、积极地实现约定效果的自律之力。无疑,合同所具有的相当于法律效力的约束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合同作为各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以什么样的品质才能承载起这种法律的赋予呢?是仅仅因为合同是合意的产物吗?虽然按照传统的约定理论和自然法理论,约定是合同效力的惟一根源,但随着绝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没落,理论和实务界都承认只有单纯的同意是远远不够的。合同本身蕴涵着某种特性,正因为合同具备了这种特性,才使得合同有资格、有能力承载法律的赋予,成为具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约束力的客观实在物。这种特性就是“实现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如果说法律的赋予是合同效力的来源的话,那么“实现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就是合同效力的根源。

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合同,并非只是空洞的思想或意志的交换,其代表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实交易的内容,交易是合同存在的根本,而交易的实质,就是利益的交换,无论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合同,都是受这种利益交换的驱使,完全的利他合同只能是合同中的例外。为了在这个世界上以有限的资源最大可能地满足我们的需要,那些认为价格对其有很大价值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成功的进行了交易,从而使得每个参加交易的人的收益都增加了,而一系列这样的交易,构成了利益递增的阶梯,实现了个人的利益的最大化。就整个社会而言,也同样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单纯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丧失社会个体彼此之间的信任,因此即使有更大的非正当利益的冲击,仍然要维护既存的正当利益的实现,即使这些正当利益表面上小于非正当利益。实际上,对正当利益的维护才是对最大利益的维护,一是由于这代表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运作,二是由于这维护了社会个体相互信任的交易准则,这两项都是当今社会体现利益的载体,而且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体现更为重要的作用,足以对抗任何个体的任何巨大的非正当利益的主张。合同恰恰具备了这种“实现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因此才可能被赋予在当事人之间相当于法律约束力的效力,这正是合同效力的根源。

《合同法》法学理论的通说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二分论”比较明确地解决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对立统一问题,但这一学说仍然存在瑕疵。按照通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对合同存在的承认,尤其是合同生效是对成立的合同肯定性法律评价,但通说又同时支持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既然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评价,那如何又存在当事人约定生效的情况呢?也就是说,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决定了一个法律评价问题,这是不合逻辑的。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通说忽略了一个合同效力的重要阶段——有效阶段。在《合同法》中,实际上是存在合同有效状态的,只是法律没有明确表示出来,是有其实而无其名,因此多被研究者忽略了,直接从合同成立跨越到合同生效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反映了合同效力的两个层次,一是约束力,二是履行力。合同有效,重点反映在约束力方面,重在维护合同的存在,属于较低层次的效力表现;合同生效,重点反映在履行力方面,是在维护合同存在的基础上的更高的要求,是较高层次的效力表现。合同有效是对合同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而合同生效是指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包括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在内的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样就可以解决为什么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问题,其实际就是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或条件,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当事人当然可以进行约定了。由此,区分合同有效和生效的概念是有现实意义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利益的交换。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身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但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受法律的保护,在得到法律强制力约束下履行,就取决于合同与法律要求的契合度问题,法律在规定合同有效性方面,提出了很多标准,有些是决定性的,有些是一般性的,这些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一致性的趋向。违反决定性标准的合同与法律的要求是根本像悖的,是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违反一般性标准的合同,分别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划分,前者是侧重在真意交流的障碍,后者是程序方面的障碍,更可详细区分具体情况,视具体缺失要件的内容有不同的补救措施,得以使合同尽可能按照有效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权利推论在合同法范畴的应有体现。对一个合同的效力的评价问题实际也是国家权力对意思自治的干预的问题,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效力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来解决对私权的引导和禁止。

最后引入合同的效力等级概念,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交流的充分与否,以及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程度。通过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当事人订立既能满足自己要求又可以完美实现的合同,对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都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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